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5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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