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0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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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089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四月一日止之違約金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國95年1月至96年6月之租金21,450元、逾期違約金6,192元及96年8月1日至98年4月1日之違約金15,258元,有債權人所提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等影本附卷可稽。按債權未屆清償期者,僅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請求尚未到期之96年9月1日至98年4月1日之違約金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是本件除未到期之違約金14,352元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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