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8277號),本院認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起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本院認為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於95年6月16日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通知檢察官應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5年6月26日送達於檢察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檢察官逾期並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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