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8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丙○○、己○○、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及被告戊○○、丙○○、己○○、甲○○、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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