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施美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新平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