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施美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新平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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