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裳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裳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裳容(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5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12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所示民國108年6月25日)以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本院係最後事實審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屬正當,應予准許。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5至12等罪,均分別曾經有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之情況,有各該刑事裁定、判決書及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上述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度加計總和4年2月(計算式:2年2月+2年=4年2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㈡、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關於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求定應執行刑,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在卷可參。爰斟酌受刑人陳述之意見,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手段、情節及侵害法益類似,及各罪犯罪時間,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婉琪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07年8月22日至同年月27日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631號等3案高雄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93號108年5月27日高雄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93號108年6月25日高雄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09號(經高雄地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1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高雄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401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2(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7年8月8日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0號等2案雄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27號110年4月30日雄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27號110年5月26日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56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3(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07年8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7年8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7年8月6日至同年月7日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399號等17案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2號等2案111年5月23日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2號等2案111年6月22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14號(編號5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07年8月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07年8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7年8月14日至同年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07年8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07年8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1(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7年8月27至同年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2(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7年8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