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即被告右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