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