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原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柒仟肆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壹仟捌佰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壹仟叁佰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勝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