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2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
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馮澤文
通 譯 池冠儒
到庭和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就本件之請求權及前訴訟九十八年度嘉簡字
第三二八號關於乙○○應給付甲○○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捌拾元請
求權,一併互相抵銷後,調解成立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玖仟元,並當場交付相
對人。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馮澤文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