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謝文田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二人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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