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具狀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及給付租金,然被告早於同年月十三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可稽,顯然被告於起訴時欠缺當事人能力。準此,原告之訴即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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