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58號上訴人 曹昌旺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 律師
汪廷諭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美育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45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應屬因非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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