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34號聲請人 陳泓澍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秋英 共同代理人 邱冠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二人所提出之聲明繼承狀僅有渠等簽名,而未經蓋章,有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規定。請依法提出經聲請人二人「簽章」(即親自簽名及蓋章)之聲明繼承狀。
二、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補正之委任狀,其上關於聲請人陳泓澍之簽名是否為本人親簽,未於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公證處(2013)廈證字第5581號公證書中載明(該公證書中僅載明聲請人周秋英係於公證員面前,在民事委任狀上簽名)。請依法提出經聲請人陳泓澍親自簽名,並經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委任狀。
三、因聲請人陳泓澍為7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應提出之上開書狀,均應列聲請人周秋英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定代理人簽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