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801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上一人之法 賴清祺 住台北市○○○路○○○號6樓之3定代理人送達代收人 蔡欣吟
住高雄市○○區○○路○○○號債務人 江子揚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