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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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67號上訴人達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辰熙 (即達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被上訴人 陳雲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1567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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