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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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佳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佳傑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佳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鈞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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