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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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告 簡鳳珠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3288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被告對原告請求實現債權本金為新台幣(下同)316萬4,861元,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資以此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3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二、原告應補正起訴狀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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