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被告賢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順洋 被告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34,063元(即原告 陳報 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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