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芮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3,2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7,6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