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賀姿華 被上訴人 楊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044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9年3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鄭子文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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