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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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國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由按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事由者,不得為協商判決。經查,本件被告羅國珍經辯護人協助後,與檢察官於民國109年6月2日本院審理期日,雖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達成協商之合意,然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98、3135、3260號等判決意旨,本件就有無不得為協商判決之事由存在,仍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