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 范綱倫 被告 郭俐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遷讓返還予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70萬5,200元;至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附表:
┌─┬───────────┬─────────┬──┬──────┐│編│請求返還之標的│房屋現值│權利│訴訟標的價額││號│││範圍│(新臺幣)│├─┼───────────┼─────────┼──┼──────┤│1│門牌號碼:│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全部│70萬5,200元│││苗栗縣竹南鎮竹南里12鄰│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民權街51巷2號12樓房屋│為70萬5,200元│││├─┴───────────┴─────────┴──┼──────┤│合計│70萬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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