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鐘蕙蘭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3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賴鐘蕙蘭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賴鐘蕙蘭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不得販賣,且不得販賣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竟於民國99年5月間起,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吳文財 」之人所販售之威而鋼藥品係仿冒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之註冊商標「VIAGRA」及如附表編號1至62所示「三體牛鞭丸」等62種來路不明之藥品,均係從大陸地區販入,而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之禁藥,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禁藥之犯意,向「吳文財」購入後,在臺北市○○區○○街與華西街口,以流動攤販之方式,以新臺幣
100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售予不特定民眾。嗣於100年1月15日凌晨4時許,在臺北市○○區○○街○○○巷○號前為警盤查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之威而剛及禁藥62種。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賴鐘蕙蘭被訴違反藥事法乙案,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32頁背面、34頁背面),核與證人 林俊明 、 林進文 、 關力豪 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合,並有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見100偵6807號卷,第31至32頁)、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見100偵6807號卷,第47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見100偵6807號卷,第42至46頁)、現場採證照片(見100偵6807號卷,第21至29頁)、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2日輝西藥(100)法字第L011-11號函(見100偵6807卷,第30頁)、林進文於100年8月10日庭呈照片1紙(見偵卷,第31頁)附卷足參,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扣案可稽。而被告所販售之藥品均係由大陸製造後輸入來台,此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是其所販售者為禁藥乙節,應堪是認。而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合,本件事證明確,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檢察官既有實行公訴之職權,於實行公訴時,依檢察一體之原則,自得擴充、減縮起訴之犯罪事實,並得變更或更正原起訴之法條。有司法院刑事廳90年2月2日廳刑一字第100299號函(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10月份法律座談會結論)可資參照。本件公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充犯罪事實為被告除販售仿冒威而剛外,另販售偽藥62種部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以准許。是本案既經公訴人到庭擴充犯罪事實,本院之審判範圍自應以擴充後之犯罪事實為基礎,先予敘明。而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檢察官認被告係犯販賣偽藥,顯係誤載,應予更正。被告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1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斷。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被告自99年5月間某日起至100年1月15日之販賣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行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販售禁藥,不僅嚴重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且該來歷、成分均不明之藥品為消費者服用後,造成之風險難以想像,又其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侵害合法商品之商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而被告家境狀況不佳,年事已高,無其他謀生技能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販賣之時間、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63所示之威而剛為仿冒商標商品,且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1│三體牛鞭丸│瓶│152│├──┼────────────┼──┼──┤│2│牛寶膠囊│瓶│90│├──┼────────────┼──┼──┤│3│虫草狀腎丸│盒│34│├──┼────────────┼──┼──┤│4│美國酷哥│瓶│158│├──┼────────────┼──┼──┤│5│天然植物 偉哥 │盒│102│├──┼────────────┼──┼──┤│6│速效帝皇丸│盒│76│├──┼────────────┼──┼──┤│7│藏鞭丸│盒│135│├──┼────────────┼──┼──┤│8│ 康熙 大弟│瓶│147│├──┼────────────┼──┼──┤│9│一炮到天亮│瓶│46│├──┼────────────┼──┼──┤│10│速效海狗丸│盒│27│├──┼────────────┼──┼──┤│11│金毛獅王│瓶│85│├──┼────────────┼──┼──┤│12│蟻力神生精片│盒│25│├──┼────────────┼──┼──┤│13│五夜神│瓶│88│├──┼────────────┼──┼──┤│14│德國金剛│瓶│49│├──┼────────────┼──┼──┤│15│美國猛男│瓶│19│├──┼────────────┼──┼──┤│16│野狼│盒│15│├──┼────────────┼──┼──┤│17│ 杜根 精華素│盒│20│├──┼────────────┼──┼──┤│18│命根子│盒│40│├──┼────────────┼──┼──┤│19│持久金剛│瓶│129│├──┼────────────┼──┼──┤│20│硬梆梆│瓶│7│├──┼────────────┼──┼──┤│21│三鞭神力丸│盒│12│├──┼────────────┼──┼──┤│22│虫草鹿茸蔘│盒│9│├──┼────────────┼──┼──┤│23│雄起壯陽│盒│30│├──┼────────────┼──┼──┤│24│大老二│瓶│26│├──┼────────────┼──┼──┤│25│生精片│片│73│├──┼────────────┼──┼──┤│26│德國黑螞蟻│瓶│10│├──┼────────────┼──┼──┤│27│癡情女狼│瓶│105│├──┼────────────┼──┼──┤│28│虫草腎寶│盒│22│├──┼────────────┼──┼──┤│29│魔根│瓶│23│├──┼────────────┼──┼──┤│30│美國威哥王│盒│130│├──┼────────────┼──┼──┤│31│美國立硬膠囊│瓶│62│├──┼────────────┼──┼──┤│32│蟻粒神│瓶│29│├──┼────────────┼──┼──┤│33│印度神油│瓶│12│├──┼────────────┼──┼──┤│34│虫草鹿胎丸│盒│12│├──┼────────────┼──┼──┤│35│威哥王│盒│34│├──┼────────────┼──┼──┤│36│蟻力神│瓶│28│├──┼────────────┼──┼──┤│37│頂級偉哥│瓶│68│├──┼────────────┼──┼──┤│38│ 鶯王 偉哥│片│103│├──┼────────────┼──┼──┤│39│美國戰神│瓶│9│├──┼────────────┼──┼──┤│40│勇士神油│瓶│7│├──┼────────────┼──┼──┤│41│雄壯│盒│1│├──┼────────────┼──┼──┤│42│至寶│盒│10│├──┼────────────┼──┼──┤│43│虫草鹿鞭丸│顆│9│├──┼────────────┼──┼──┤│44│偉哥真漢子│盒│20│├──┼────────────┼──┼──┤│45│西力士│盒│2│├──┼────────────┼──┼──┤│46│大寶貝│盒│54│├──┼────────────┼──┼──┤│47│黑螞蟻│盒│3│├──┼────────────┼──┼──┤│48│延時膠囊│包│34│├──┼────────────┼──┼──┤│49│七鞭│盒│2│├──┼────────────┼──┼──┤│50│非洲黑螞蟻│包│13│├──┼────────────┼──┼──┤│51│極品狼1號│盒│22│├──┼────────────┼──┼──┤│52│勃動力│盒│8│├──┼────────────┼──┼──┤│53│佛寶│盒│6│├──┼────────────┼──┼──┤│54│十鞭王│盒│13│├──┼────────────┼──┼──┤│55│虫草鹿胎丸│盒│78│├──┼────────────┼──┼──┤│56│藏八寶│盒│47│├──┼────────────┼──┼──┤│57│宮寶│瓶│6│├──┼────────────┼──┼──┤│58│雙響砲│盒│3│├──┼────────────┼──┼──┤│59│藏寶│包│137│├──┼────────────┼──┼──┤│60│牛黃解毒片│盒│2│├──┼────────────┼──┼──┤│61│青草油│瓶│2│├──┼────────────┼──┼──┤│62│延時油│瓶│2│├──┼────────────┼──┼──┤│63│威而剛(仿品)│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