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清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鎰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
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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