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榮杰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因與相對人 游黃綉挽 等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 游紳泰 (民國00年出生)及 游紳瑋 (民國00年出生)皆尚未成年,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人?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動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