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欽隆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欽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欽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103年4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確定,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鄭欽隆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各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受理並先後判決駁回而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4月18日以103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上開二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受刑人自103年1月17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1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6月16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6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署104年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屬實,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