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克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35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