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57號
原   告  簡月嬌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鴻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5,5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
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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