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832號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戴桂芝
被 上訴人 王吟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9月13日本院100年度重小字第832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
經本庭以書面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合法送達該上訴
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