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637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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