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張偉宏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執聲沒字第十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偉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張偉宏因被告甲○○竊盜案件(九十年執字第二三四四號),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未按時報到執行,業已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戶籍資料影本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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