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六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汪宜德 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宣告甲○○破產。
選任 陳松棟 律師(誠泰法律事務所:設台北市○○○路○段○○號,電話:00000000)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擔任摩奇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貸款及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尚欠聲請人新台幣二千七百四十七萬元,而其另有多數債權人,其財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