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82號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書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4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