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03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
2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張朝子 於民國85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移轉為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附表:97年度拍字第20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基隆市○○○鎮○○○○段│楓子瀨小│0000-0000│林│││6,149.00│42分之7│││││││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邵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