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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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3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48195元及其中本金1168
19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向
聲請人申請「償勝金」借款壹拾伍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償勝金約定書」及「償勝金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共累148195元未為清償,依注意事項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沈淑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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