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22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2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30元)。
二、請提出原告與被告間茶葉買賣之交易憑證(如送貨單、出貨
單等),及系爭貨款支票(含退票理由單)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