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22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2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30元)。
二、請提出原告與被告間茶葉買賣之交易憑證(如送貨單、出貨
  單等),及系爭貨款支票(含退票理由單)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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