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叁萬零肆佰叁拾肆元,折合
銀元肆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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