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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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912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伍仟叁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0年12月18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①新台幣(下同)200萬元②6萬元,並由其等共同簽署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交付原告收執,約定利息①自借款日起依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貸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0.85%,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為貸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②自借款日起至92年12月18日起,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1.6%計算,自第25期起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0.09%計為年利率,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後於93年7月9日另訂變更青年優惠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六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利申請書暨增補契約書,約定利息改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2.42%計算,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至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惟自①97年1月18日起,②97年2月18日起被告即未清償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1,827,31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上開未償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增補條款契約書、變更青年優惠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六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利申請書暨增補契約書、查詢清單、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單、台灣郵政公司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情形表、土地銀行指數型房貸利率變動表指標利率變動表及授信約定書2份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故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借款,被告丙○○既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已如前述,被告甲○○既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