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1520號原告源鍏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 律師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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