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92號
原 告 張庭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安森智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萬3,229元(計算式:107年12月工資4萬1,906元+108
年1月工資4萬7,467元+108年2月工資4萬2,704元+108年3月工
資1萬5,582元+資遣費8,250元+預告工資1萬5,000元+差旅費
1,020元+代墊雜費1,300元=17萬3,22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惟其中16萬2,659元(含107年12月工資4萬1,906
元、108年1月工資4萬7,467元、108年2月工資4萬2,704元、108
年3月工資1萬5,582元及預告工資1萬5,000元)因具有工資之性
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
數即885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95元(計算式:1,
880元-885元=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