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99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余俊億 相對人登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偉任 相對人 溫堉宏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72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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