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 余雁銓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被告南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賢
姜品妤 王立德 幸後成 張英傑 吳明梨 吳美蓉 王明明 被告東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律煌 被告 陳鳳珠
黃文啓 吳秀珍 黃暐婷 黃俊彰 秋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南宜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南誼營造有限公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黃文啟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文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件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表┌──────────────────┐│桃園縣桃園市○○段第1450之1地號土地││面績180㎡│├───────────┬──────┤│共有人│權利範圍│├───────────┼──────┤│南誼營造有限公司│1/6│├───────────┼──────┤│東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1/6│├───────────┼──────┤│陳鳳珠│3/12│├───────────┼──────┤│黃文啓│1/12│├───────────┼──────┤│吳秀珍│1/12│├───────────┼──────┤│黃暐婷│1/12│├───────────┼──────┤│黃俊彰│1/24│├───────────┼──────┤│ 邱俊華 │1/24│├───────────┴──────┤│余雁銓│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