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44號聲請人 林禮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224││├──┼───────────────┼─────────────┼────┼───┤│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246││├──┼───────────────┼─────────────┼────┼───┤│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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