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9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祥瑄輔佐人孔繁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因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0年11月24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