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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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吳正男 債務人 余水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零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期限20年,約定利息按年息2.295%計算,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借據乙紙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債務人自100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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