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OO年度聲沒字第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O年度偵字第二八OO號被告 李晏禎 違反商標法一案,扣案之仿冒LV廠牌旗袍壹件應予以沒收。
理由
一、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晏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OO年度偵字第二八OO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LV廠牌旗袍一件,經鑑定為仿冒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李晏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OO年度偵字第二八OO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O年度偵字第二八OO號偵查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而本件扣案之LV廠牌旗袍一件,經鑑定為仿冒品,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鑑定能力證明書、英文及中文授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一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二紙附卷可按(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O年度偵字第二八OO號偵卷第一九頁、第二一頁至第二四頁、第四六頁、第四八頁)。從而本件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扣案之仿冒LV廠牌旗袍一件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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