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扶助律師蔡樹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67至969、1963至1966、2787、3197、5041、50
57、5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拾月陸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98年5月6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經本院於98年8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事仍存在,裁定自98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於98年9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爰裁定自98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