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173號聲請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壬○○非訟代理人 林宏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丁○○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提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聲請人僅列辛○○○○○○、己○為債務人,是否增列辛○○○○○○、己○為相對人,請一併具狀補正。
(三)請補提相對人丁○○、丑○○○、甲○○、乙○○、巳○○、丙○○○、癸○○、卯○○、戊○○、寅○○、子○○○、辰○○、庚○○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