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國立豐原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珍